关于公开征求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对原《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3月3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1973045967@qq.com,或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栏目直接留言。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或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附件:1.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3年2月1日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位、车库、仓储及可预售的地下空间等,下同)在完成首次不动产登记前进行销售,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预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各县(市)房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各区、开发区房产(住建)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委托,做好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指导监管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具备监管能力、服务水平、良好资信的银行,可确定为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被确定为监管银行,应当通过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应当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立监管银行考核评价制度,并根据考评结果适时调整监管银行。
第六条 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有关协议约定,密切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监管银行应当对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分支机构严格监督,定期检查,及时处置违规行为,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监管银行分支机构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监管账户,鼓励一个项目开设一个监管账户,原则上一个项目不超过5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
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八条 监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监管银行三方应当签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和监管额度等内容。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提交项目详细的开发建设方案,明确项目每个楼栋开竣工时间、监管账户分类设立、项目投资、施工序时进度、分期预售、资金使用等分类计划安排,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条 监管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监管账户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原监管账户余额划转至变更后的监管账户,账户变更信息应在售楼现场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银行及买受人。
第十一条 买受人支付预售款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并指导买受人通过专用POS机、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存入对应的监管账户;买受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账单(缴款回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缴款票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预售资金直接收存至监管账户以外的任何其他账户。买受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对应的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监管额度内资金(以下称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